加入收藏 | 设为首页 
 

 网站首页 | 关于我们 | 新闻中心 | 政策法规 | 业务范围 | 律师团队 | 律师论坛 | 律师招聘 | 联系我们 | 在线咨询

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-显示详细的信息
  伪造证据进再审 法院明查被驳回
     
 

 

伪造证据进再审 法院明查被驳回

     原告孙某诉被告孔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,经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,以(2008)射民一初字第0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孔某将争议土地返还给原告孙某。判决生效后,孔某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》申请再审,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09)盐民一申字第00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孔某的再审申请。
  
  原告孙某、被告孔某均是射阳县海河镇烈士村村民,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,孙某、孔某共抓一阄,原告孙某将自己共阄分得的承包地私自无偿转包给被告孔某种植,并登记在村组土地承包归户清册被告孔某户下。2006年双方为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发生争执,2006年6月16日,经所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,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双方自愿结清帐目,孔某将土地返还给孙某种植。后双方未能履行该协议,孔某未将土地返还给孙某,2009年10月10日双方为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诉至法院。
  
  射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: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等方式流转,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,并应当经发包方同意,原告孙某在二轮土地承包时,将土地流转给被告孔某种植,双方未签订书面转包合同,也未取得发包方对该土地流转的同意,因此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仍应由原告孙某享有。双方发生矛盾后,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是原、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,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,双方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,故判决支持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。
  
  该案由于败诉方孔某在判决生效后提交新的证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》进入再审程序,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,孔某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伪造的,且不能说明证据的合法来源,不能作为证据使用。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、程序合法,适用法律正确,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孔某的再审申请。

 
 
 

新建网页 1

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
电话:0396-2998288 地址:驻马店市解放路与铜山大道交叉口西南角十一楼
技术支持:天中网